離婚冷靜期是國家規定的一個離婚環節,通常協議離婚都是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的。在離婚冷靜期中,雙方還沒有領結婚證,沒有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冷靜期里面還算喝法夫妻。
離婚冷靜期期間還是合法夫妻,具體如下:
1、未辦理離婚登記,還是合法夫妻關系。離婚冷靜期內仍然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此時并未實際解除,因此,雙方仍然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夫妻義務,法律在協議離婚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雙方沖動離婚;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需要三十天時間。
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冷靜期滿后,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堅持要離婚的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再和對方協商,再申請一次離婚。若是實在無法協商的,只能夠采取訴訟離婚的途徑,只要是能夠證明夫妻關系感情破裂的,法院是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處離婚的。
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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